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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德小学师德表彰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2022-8-31 11:47:52   点击:次   【打印】【关闭

濮阳市开德小学师德奖惩机制

 

一、总则

(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师的师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十不准》等规定,结合我办事处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机制所指教师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心校及教育卫生计生办公室的教师及教育工作人员。

(三)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四)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与违反师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相适应。

二、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一)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

4.解聘或开除

(二)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期间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

应当给予解聘或者开除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并在一个处理期以上、多个处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理期。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五)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六)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解聘和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三、违反师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疏于履行教师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1.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2.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

4.其他疏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三)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者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四)利用管理、教育便利,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谋取不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1.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违反规定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2.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3.其他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

(六)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予以记过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七)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以记过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八)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九)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直至解聘或开除。

处理程序及申诉

(一) 给予警告和记过由学校或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卫生计生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降低岗位等级、解聘或开除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卫生计生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局备案。

(二)给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受处理教师不因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而被加重处理。

 (五)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六)对本学校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卫生计生办公室对学校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  附   则

(一)全区公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违反师德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 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应撤销行政职务的,由任命机关按照本办法处理。

(三)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应撤销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执行。

 

 

濮阳市开德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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